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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藏品经营备案办理条件及流程
发布时间:2023-11-04

信息项

内 容

事项名称

设立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事项分类

非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承诺件

行使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住所、人员、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规章制度。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艺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进出口经营、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

3、有与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艺术品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鉴定人员。

4、有与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有与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6、有艺术品合法来源证明(艺术品权属人或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凭证等)。

7、经营的艺术品要明码标价。

8、有与其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固定使用场地住所及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证、房产证、合法使用证明)。

9、经营单位的设立应符合我县总体规划及布局。

10、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材料

1、《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还应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海关管理部门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5、法定代表人的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

6、艺术品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可以是相对应的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职业资格证,未取得的可待后补交)。

7、管理人员名单(包括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艺术品经营专业人员等)。

8、住所场所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土地证、房产证)。

9、租赁场地经营(使用非自有房产)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书(房屋产权人出具书面的同意使用证明)。

10、从事艺术品网上交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自开展业务后15日内提交:

(1)标注有“网络经营或网上销售”字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本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文化部门或金融商务部门核发的证件等)。

(3)网站主页和网页醒目位置公开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和《营业执照》有关信息截屏、网络链接标识截屏截图等。

(4)网站主页和网店主页面有关信息截屏、网络链接标识截屏截图等。

(5)从事艺术品网上交易经营活动所依托的信息网络情况。

(6)网站及艺术品经营单位(网店)网址。

11、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单位)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已订立企业章程、已办理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等材料的,可提交备份。

(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一式一份,并备原件核验)

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交所需资料→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受理→现场实地勘察核查→文化市场与新闻出版管理股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局领导审核意见→核发《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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