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横琴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优惠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一)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契约型基金除外)。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三)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其自接收横琴新区Zui后一笔奖励、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私募基金承诺在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且不得变相改变纳税地点。若企业违反上述相关规定,需及时将奖励、扶持资金加计同期银行定期贷款利息退回。
落户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专项扶持;其管理的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仅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按照扶持金额的10%给予扶持。
(二)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的,按照扶持金额的50%给予扶持。
(三)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其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的,按照扶持金额的60%给予扶持。
(四)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50%(含)以上资产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托管,且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注册的,按照扶持金额的给予扶持。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且已完成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手续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600万元专项扶持;其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专项扶持。
享受前款规定落户扶持的私募基金,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该私募基金须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且50%(含)以上资产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本条规定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能同时适用。
对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落户扶持资金,除应满足相应条件外,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资金规模应不小于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实缴出资资金的5倍。
对前款规定的私募股权(含创业)基金,计算其可享受的落户扶持资金时须扣减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出资所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的私募基金,其落户扶持资金奖励给私募基金管理人,扶持资金分两年拨付到位,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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